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上市公司限售股高送转影响增值税

张明 姜新录 陇上税语 2021-12-10

    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》(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,以下简称53号文件)第五条规定,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形成的限售股,以及上市首日至解禁日期间由上述股份滋生的送、转股,以该上市公司股票首次公开发行(IPO)的发行价为买入价。该规定将所有限售期间的送、转股可扣除的买入价以发行价为准,不考虑除权因素,使得一些上市公司为了少缴增值税有了高送转的动因。除权是由于公司股本增加,每股股票所代表的企业实际价值减少,需要在发生该事实之后,从股票市场价格中剔除这部分因素而形成的剔除行为。

    举例来说,A公司持有甲公司限售股1万股,甲公司发行价5元。股价20元时,A公司的总市值20万元。我们分三种情况计算A公司减持甲公司限售股需要缴纳的增值税。

    情况一:不送转。A公司拥有股票1万股,股价20元,总市值20万元。现在A公司以20元全部减持,需要缴纳的增值税为:10000×20-5÷1.06×6%=8490.57(元)

    情况二:1055股。除权前A公司拥有股票1万股,股价20元,总市值20万元。上市公司1055股后A公司拥有股票2万股,除权后股价10元,总市值20万元。现在A公司以10元全部减持,需要缴纳的增值税为:20000×10-5÷1.06×6%=5660.38(元)

    情况三:101010股。除权前A公司拥有股票1万股,股价20元,总市值20万元。上市公司101010股后A公司拥有股票3万股,除权后股价6.67元,总市值20万元。现在A公司以6.67元全部减持,需要缴纳的增值税为:30000×6.67-5÷1.06×6%=2835.85(元)

    由此可见,对限售股来说,越是上市公司大比例的送、转股,股东减持时缴纳的增值税越少。其原因在于,53号文件规定上市公司的送、转股可扣除的价格,固定以发行价为准,未作除权处理。

    笔者认为,对于限售股有一个从不征税到征税的过程,虽然送、转股投资者并未实际付出成本,但为了减轻投资者的税负,53号文件规定对于限售期内的送、转股均以发行价为买入价。在以往年度中上市公司每10股送转超过10股的不是很多,但2016年报中上市公司公布每10股送转超过20股比比皆是,甚至还有每10股送转30股的。笔者猜测53号文件应该是上市公司高送转的主要原因之一。虽然目前规定对于个人投资者买卖股票不征增值税,对于限售期后的送、转股其成本也按0计算,但笔者认为,53号文件的规定对从二级市场买入的机构投资者来说显失公允,建议有关部门予以重视。

    (原载于《中国税务报》2017年9月22日,作者单位:甘肃省国税局、兰州市国税局)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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